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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76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5民初191号
    案号 (2018)冀0925执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军货款1250000元、利息1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 二、被告沧州鲲鹏管道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0元,由被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沧州鲲鹏管道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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