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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桂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76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5民初515号
    案号 (2017)冀0925执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4
    发布日期 2017-04-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胜、被告付金良、被告刘恩强、被告刘洪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李国胜向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补缴2009年至2015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具体数额由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 三、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付金良向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补缴2009年至2015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具体数额由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 四、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恩强向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交纳2009年的养老保险费、2010至2015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具体数额由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 五、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刘洪然交至原告处的2009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1180元,支付被告刘洪然自行缴纳的2009年至2012年6月份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具体数额由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 六、驳回被告李国胜、被告张宝成、被告付金良、被告刘恩强、被告刘洪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期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沧州鲲鹏管道容器成套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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