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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海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188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129民初215号
    案号 (2017)湘1129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装饰装修工程款744011.03元给原告李晓红; 二、驳回原告李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00元,由被告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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