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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56****97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4130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1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思味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立秀借款本金16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6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华长虹、桂思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立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9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5元,由安徽思味源贸易有限公司、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华长虹、桂思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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