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华长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56****97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民初4993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3月4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本息1200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30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5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5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5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5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0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00万元;二、如果桐城市牯牛背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征服征收,则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征收款后的一个月内将该款的30%提前归还王小林;若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获得外部投资或王小林给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了外部投资,则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款后一个月内将该款的30%提前归还王小林;若桐城市供销商业有限公司发放补贴款给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则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补贴款后一个月内归还王小林100万元;三、如被告华长虹、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原告王小林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5410元,减半收取47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05元,由原告王小林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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