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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307****75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3民初419号
    案号 (2020)冀0523执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丘县中山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8.76万元和罚息(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临城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 800元,由被告内丘县中山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临城蓝天生态观光园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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