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2307****758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23民初1073号 |
| 案号 | (2019)冀0523执30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8.5‰计算、罚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4.25‰计算; 二、被告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1 000 000 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 000 000元;剩余贷款本金8 000 000及利息、罚息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 三、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刚、霍珍玉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五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对上述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一切皆清,互不再究; 六、案件受理费98 827元,减半收取49 413.5元,由 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刚、霍珍玉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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