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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福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景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805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22民初888号
    案号 (2017)冀0522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福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原被告2013年5月24日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8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邢台福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邢台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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