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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工商处字〔2018〕7-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3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商质监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赖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