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善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18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12011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长仕退还押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