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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善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18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10969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管红霞贷款本金7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管红霞预交,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红霞支付。原告管红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837.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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