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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善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18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秦民初字第02315号
    案号 (2016)苏0104执2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3600元(已扣除供材款4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3元,鉴定费40616.53元,合计81779.53元,由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77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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