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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通生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操伯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34464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16726号
    案号 (2007)浦执字第06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8-22
    发布日期 2015-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操伯生、冯晓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771,494.1元,违约金177,149.4元以及代偿金利息,其中代偿金本金为829,748.48元的利息从200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代偿金本金为941,745.62元的利息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笔利息的计息利率均为日万分之二点一;^~^^~^二、被告冯永康、冯志鸿、陈瑞茹对上述代偿金本金1,771,494.1元的百分之五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志鸿、陈瑞茹、冯晓蓉、操逢?、冯晓东、赵亚琪、上海电讯金属制品公司、上海通生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通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对代偿金1,771,494.1元、违约金177,149.4元以及代偿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操伯生、冯晓蓉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义务的,原告上海中财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通生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烘道流水线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通生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操伯生、冯晓蓉继续清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10元,保全费人民币5,270元,合计19,780元,由十一个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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