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7〕02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B幢二层209、211号的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使用性质:宾馆,建筑面积:9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第(二)阶次,决定给予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场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7年5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3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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