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6〕06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B幢二层209、211号的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工商银行鹿城分行(账号: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6年11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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