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国基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MA****QG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民终340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建国基实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刘平支付劳务费414 614.77元及利息(利息以414 614.7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 726元,减半收取17 863元,由上诉人中建国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06.1元,被上诉人刘平负担 12 25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 726元、鉴定费32 000元,合计67 726元(上诉人中建国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建国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 881元,被上诉人刘平负担 37 8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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