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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8****03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914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岩、汪东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4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4244.95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岳喜东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岩、汪东芝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岩、汪东芝、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岳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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