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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78****03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5209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9333.33元)。 二、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7000元)。 二、被告岳喜东、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蒋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岳喜东、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蒋博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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