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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289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民初字第4115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北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5-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青岛市福州北路137号8层房屋腾还给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 二、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270833.33元; 三、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水费人民币640.7元; 四、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18402.56元; 五、驳回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至四项,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03元,原告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3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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