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289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北四民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4)北执字第017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8-15 |
发布日期 | 2014-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群偿付原告姜孔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575000元; 二、被告王群支付原告姜孔霞借款利息472697.43元{【1575000×四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12×4)×(120000÷1600000÷2.5%)=96862.5】,计算至2012年12月26日;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16日利息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575000×四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365×4)×355=375834.93】)}; 三、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晓燕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薛梅霞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光大恒泰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5元,原告承担2445元,被告王群、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群、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