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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289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北四民初字第20号
    案号 (2014)北执字第01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15
    发布日期 2014-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群偿付原告姜孔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575000元; 二、被告王群支付原告姜孔霞借款利息472697.43元{【1575000×四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12×4)×(120000÷1600000÷2.5%)=96862.5】,计算至2012年12月26日;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16日利息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575000×四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365×4)×355=375834.93】)}; 三、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晓燕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薛梅霞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光大恒泰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5元,原告承担2445元,被告王群、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群、被告青岛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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