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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MA****DD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3民初2862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1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651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00元自2018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其中365164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6元,由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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