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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33****44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5民初3401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1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兆虎工程款17854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8月12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兆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被告盐城4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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