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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33****44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326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5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价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464.6元,合计6334.6元(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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