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847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1154号 |
| 案号 | (2017)苏0506执18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 发布日期 | 2018-04-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贷款本金4800000元,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50000元,此后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3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106600元。该款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150000元,于同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0000元,于同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1200000元,于同年6月至同年9月分别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本金620000元,余款62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06600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若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有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吴志刚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绿洲别墅115幢11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3667)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30243)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9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志刚、顾玉英、吴浩对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25元,由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刚、顾玉英、吴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四被告于2017年10月30前径行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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