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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8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180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3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35312.3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至以1035312.3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吴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2231元。 三、被告顾玉英、吴浩、左启群、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字机电制造厂对被告吴志刚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玉英、吴浩、左启群、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字机电制造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志刚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35元,由原告江苏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5元,由被告吴志刚、顾玉英、吴浩、左启群、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字机电制造厂负担人民币1652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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