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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8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1373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止、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1.875%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27420元)和律师费39667元。 二、如被告吴浩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苏州市马浜花园146幢501室房屋所得的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志刚、顾玉英、方阿多、吴根福、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浩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27元,由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吴浩、吴志刚、顾玉英、方阿多、吴根福、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浩、吴志刚、顾玉英、方阿多、吴根福、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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