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84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34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6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刚应给付原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垫付款、欠款等款项合计12256513.66元,履行方式为:于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30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2256513.66元。 二、如果被告吴志刚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则被告吴志刚应另行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实际结欠的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包括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6250元,减半收取53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25元,由被告吴志刚负担,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预收该部分诉讼费用不再退还。 四、被告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志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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