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476****99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5306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3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日期 | 2019-03-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3599693.92元,以及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1109064.71元。并自2017年8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支付因银行承兑汇票产生的本金3977918.77元,以及至2018年4月8日利息2245660.58元。并自2018年4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8000元。 四、如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有权将设定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55号、57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4662200元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王华平、何文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84元,由被告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王华平、何文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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