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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胜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34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02民初5212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复利(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2%计算) 二、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0万元。 三、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州市吉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平、何文雅对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4700万元范围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责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庆丰永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常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1703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96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常州市万象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龙路3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字第00321673号),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349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64292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常州分行负担14292元,由被告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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