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忠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105****34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483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8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启东市中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爱民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启东市中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孙爱民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被告江苏中昶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周锦刚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启东市中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0元,由被告启东市中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昶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周锦刚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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