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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灞秦保罚字﹝2021﹞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位于灞桥区红旗街办神峪寺沟村水安路南部厂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用地下水、未缴纳水资源费(税),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两个月内向西安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取可证;2.核定当事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6日、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6月15日取水量31255立方米,该部分水量依法向灞桥区税务局补缴水资源税(金额由税务管理部门核定);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西安市灞桥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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