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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0****9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6民初887号
    案号 (2018)冀0126执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6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39万元; 2、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辅机(详见附表),退还辅机的运输费用由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1元,由被告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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