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双罚字〔2019〕第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已构成了违规发布宣传广告的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二.罚款:6000元(陆仟元)。三.其他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建议对陕西西影电影频道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6000元,合计9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4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