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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163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11民初1051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炳辉、赵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228296.57万元、利息23382.01元、罚息841.54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计算至所欠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对抵押物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永基小区6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西东风路南明源1号楼东4单元2层南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南路21号院1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湛河字第××号),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华西小区11号楼东1单元5层东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分别在各抵押限额即46万元、28万元、37万元、1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炳辉、赵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炳辉、赵璇、彭冬梅、彭晓飞、柴亚东、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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