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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163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03执1106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恢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733204.37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733204.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但逾期还款利息累计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已实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本金和利息中以扣除)。 二、被告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冠华贸易有限公司、李炳辉、赵璇、彭冬梅、李文涛、孙海容、李雪霞、李国堂、崔鹏飞、王馨悦、雒爱红、刘秋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辉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冠华贸易有限公司、李炳辉、赵璇、彭冬梅、李文涛、孙海容、李雪霞、李国堂、崔鹏飞、王馨悦、雒爱红、刘秋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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