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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燮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福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47665-9
    执行依据文号 武劳仲东办裁字[2010]第89号仲裁裁决书
    案号 (2014)鄂武东开民恢执字第00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6
    发布日期 2015-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1743.4元。二、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共计10110.2元。三、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1月15日、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共计4560元。四、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40.1元。五、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齐2009年7月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欠费。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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