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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环罚字201810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舟山港外钓油品应急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65891007X法定代表人:余斌经营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外钓岛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烟墩化工工业园区23号506室2018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原油储运、中转、应急业务,其中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基本完成建设,已完成的部分包括水工结构及工作平台、引桥、消控楼、油气回收装置平台、输油臂和系缆墩等。该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出具的《省海港委关于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核准的批复》(浙海港投[2017]7号),该项目总投资为41903万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涉案项目的建设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5、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出具的《省海港委关于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核准的批复》(浙海港投[2017]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涉案项目的投资额为41903万元。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39号)1份,证明你公司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2018年11月6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当日送达。你公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