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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住建罚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买受人预定金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连云港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连云港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