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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14****1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11民初2669号
    案号 (2022)皖0311执1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54,468.9元及违约金(以1,754,468.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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