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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14****1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23民初3669号
    案号 (2022)皖0323执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益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7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苏益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6元,原告江苏益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93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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