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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14****1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4民初4185号
    案号 (2022)皖0304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3479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970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为13048元),合计361018元;二、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150000元货款,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余下全部货款147970、违约金13048元、律师费15000元。如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时全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余下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继续主张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三、被告安徽帅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3760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自本次调解后,原告蚌埠市铭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帅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40元由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帅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蚌埠市铭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帅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案件受理费347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40元,支付给原告蚌埠市铭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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