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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7****5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2975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恢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石家庄宽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3562元人民币,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宽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64元人民币,由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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