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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金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7****5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16号
    案号 (2018)皖0181执1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8811元及违约金(以188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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