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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7****8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205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5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通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53948.39元及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罚息79326.74元、复利2162元);二、被告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姜鸣、吴花、安文琳、庄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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