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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7****8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925号
    案号 (2021)辽01执1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花、姜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19100000元;二、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花、姜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9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三、原告辽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就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对吴花、姜鸣所质押的其持有的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文琳、张伟对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沈阳通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上款项数额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花、姜鸣、被告安文琳、张伟、被告沈阳通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花、姜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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