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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7****8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145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2 642 756.14元; 二、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8年1月16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4 625.8元,以及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2 642 756.14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罚息的标准按借款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 三、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付款人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质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姜鸣所有的729 557.68元、编号为20122195号储蓄存单在质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吴花、姜鸣提供抵押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88-1号1105室、和平区中华路88-1号1112室、和平区中华路88-1号17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吴花、姜鸣提供抵押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46号(1号、2号、3号)的房产、位于苏家屯区海棠街46号地下1、2、3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金爱花提供抵押的位于东陵区东陵东路109-8号(2门)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平区中华路69-1号(813、801、804、815、807、808、803、814、811、816、802、806、810、812、805、809)房产及位于和平区中华路69-1号801-816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吴花、姜鸣、安文琳、庄庄、姜日岩、陈运萍、沈阳通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沈阳万融锦汇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379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花、姜鸣、安文琳、庄庄、姜日岩、陈运萍、沈阳通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沈阳万融锦汇建材有限公司、金爱花、辽宁三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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