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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112139****25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927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38911元,并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355.50元,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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