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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112139****25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475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1,2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其中本金278,304.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1,374,688.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9.00元(原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759.50元,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9876元,原告沈阳一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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