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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MA****J6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149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钢聚人电商有限公司货款37076654.1元,结欠资金占用费1237546.38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用以实际未清偿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月底前支付30万元,3月、4月底前每月各支付100万元,5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50万元,12月底前支付80万元;2022年2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0万元,于12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3年2月底前支付剩余货款1476654.1元。三、被告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底前支付资金占用费1237546.38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未清偿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四、如被告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前述第二、三项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未3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五、被告肖元裕、佛山市裕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御丰创展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钢聚人电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1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013元,由被告广东御丰创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钱款于第一笔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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