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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职罚〔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新昌三瑞香雪冲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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